投資者關系

遠離内幕交易 拒絕僥幸心理

浏覽數量: 71     作者: 本站編輯     發布時間: 2018-10-30      來源: 本站

本文轉載自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

2017.10.15

      近年來,随着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證券市場交易日益活躍。與此同時,各種概念炒作也大行其道,真假消息漫天飛舞,垃圾股票雞犬升天,“最牛散戶”層出不窮。在這些現象背後,不僅隐藏着利益輸送、股價操縱、還有被廣大中小股民深惡痛絕的内幕交易。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内幕交易是一種利用證券市場信息不對稱及條件便利而以實施非法占有為目的特殊侵權行為,其構成對投資者權益的侵害和證券市場秩序的破壞。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喜歡聽消息是散戶的通病,但投資者必須清楚意識到,企圖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是絕對不現實的,就算一時得手,最終也将付出巨大的代價。投資者應當拒絕僥幸心理,對内幕交易的三大構成要件和法律責任進行深入了解,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謹防落入内幕交易陷阱。

内幕交易存在基礎:内幕信息

      哪些信息屬于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認定的一個首要問題。我國《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對内幕信息的範圍做出了明确的規定,即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财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内幕信息。認定内幕信息的标準有二:一是對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二是尚未公開的信息,即重大性原則與非公開性原則。

内幕交易行為主體:内幕人員

      《證券法》将内幕人員分為“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兩類。對于第一類主體,《證券法》第七十四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主要包括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内幕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等。對于第二類主體,《内幕交易認定辦法》做了規定,包括通過騙取、套取、偷聽、監聽或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内幕信息的人,以及違反所在機構關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規定而獲取内幕信息的人。

      證監會正在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制度,并拟逐步擴大登記範圍,要求在内幕信息公開前能直接或者間接獲取内幕信息的單位或個人,包括工作中接觸内幕信息的相關人員等,都要實施登記。一旦相關股票交易出現異動,則可據此順藤摸瓜進行核查。

      應當明确的是,内幕人員并非都為内幕交易者,内幕人員隻有利用内幕信息實施了買賣、洩密等内幕交易行為,才受相關法律的禁止和約束。因此,投資者就算通過各種途徑獲取了内幕信息,成為内幕人員,隻要嚴格遵守信息保密義務并确保不實施内幕交易行為,則不會有違法之虞。

      另外,投資者應當注意的是,為嚴懲證券、期貨交易中的“老鼠倉”行為,《刑法修正案(七)》擴大了内幕交易罪主體的範圍,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使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從事内幕交易行為的,也以内幕交易罪處罰。

内幕交易行為方式:買賣、洩漏、建議

内幕交易行為具有方式多樣化、隐蔽性強等特點,認定标準十分複雜。我國《證券法》第七十六條将内幕交易行為分成了三類:

(一)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證券。即内幕人員直接或借他人之證券賬戶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證券的行為。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現形式,且不以行為人獲利或避免損失的主觀意圖為必要條件。這裡還應注意一點,在内幕交易中,行為人買賣的應當是可能受内幕信息影響的證券。

(二)洩露内幕信息。洩露是指行為人将處于保密狀态的内幕信息公開化。洩露者隻要客觀上實施該行為,則不強調其行為的動機,也不論故意還是過失,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建議他人買賣證券。内幕人員并沒有直接向他人講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買賣将受該信息影響證券的建議。建議行為是一種促使他人進行相關證券交易的行為,被建議者或者根本沒有交易證券的意圖,或者沒有交易該種證券的意圖,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價格上不确定,行為人的建議起到鼓勵、推動和指導的作用。

内幕交易法律責任: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君子愛财,取之有道”,逾越法律的底線,靠内幕交易吹大财富的泡沫,遲早是要受到懲罰的。從世界範圍内來看,内幕交易者一般都面臨着三種後果:一是民事責任,二是行政責任,三是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主要是金錢罰,内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另外應當承擔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而刑事責任則涉及對行為人人身自由的剝奪。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5月18日,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明确了内幕交易的立案追訴标準:(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4)多次進行内幕交易、洩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此标準對内幕交易進行了罪與非罪的界定,對打擊證券市場犯罪,約束、威懾、警示證券市場秩序的危害者,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将起到突破性的作用。對于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标準的内幕交易行為人,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将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最近董正青案、黃光裕案等陸續二審宣判,董正青犯洩露内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300萬元;黃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6億元。這些都是發生在身邊的教訓,法律絕不會對違法犯罪者網開一面。

      内幕交易已成為當前影響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并受到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構的重點查處和打擊。投資者應樹立正确的投資理念,加強自我約束,遠離内幕交易紅線,切莫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本欄目文章僅為投資教育之目的而發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焦點科技力求本欄目文章所涉信息準确可靠,但并不對其準确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欄目文章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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